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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与加强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行为,促进环境污染治理综合能力和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章程》和会员单位的要求,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会员单位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能力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及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等环境污染治理的能力。
第三条 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实施、环境保护装备生产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经评价合格后,由协会颁发《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
第四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评价证书》的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业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 协会常年受理《评价证书》的申请。《评价证书》的申请、发放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程序和条件
第六条 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程序:申请方提出申请→初审并确认受理申请→二次考核→综合评价→注册发证→发证后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的基本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环保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技术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四)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五)具有售后服务能力。
第八条 申请单位对照《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申请条件》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类别划分》,确定申请类别、级别,并提供以下材料(所提供材料中的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清单证明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事务所审计报表);
(六)全体职工花名册(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学历、专业、职称、是否外聘等);
(七)所有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人事关系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并提供主要技术人员业绩简介;
(八)主要技术装备一览表(包括实验室设备和工艺设备等);
(九)办公、厂房、实验、化验场所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自有产权”提供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房产权证书复印件;
(十)近三年内完成的符合申请条件并已建成使用的主要工程项目一览表(项目名称、业主单位名称、投资规模、竣工时间等,自制表格);
(十一)每一业务范围需提供3项近三年内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①项目合同、②项目技术方案或技术协议(涉密部分可不提供)、③竣工验收报告或业主单位验收意见、④用户意见。如有与其他单位合作,请提供合作证明。);
(十二)企业与高等院校、设计院、研究所等单位的技术合作协议复印件;
(十三)企业获得的有关资质、荣誉、资信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建筑业企业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等;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发出现场审核通知,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 协会证书审查委员会对初审意见、核查意见及申请单位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评价证书》。
第三章证书的类别和等级
第十二条 《评价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项,具体业务范围划分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类别划分》。
(一)水污染治理工程:包括生活污水治理、工业废水治理、中水回用等工程。
(二)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包括锅炉烟气治理、工业炉窑烟气治理、油烟气雾治理、有机废气治理等工程。
(三)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
(四)物理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噪声、震动、电磁污染治理等工程。
(五)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水体修复、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修复、湿地修复、矿山修复等工程。
(六)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工程: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自动监控系统、大气污染治理工程自动监控系统等工程。
第十三条 《评价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第十四条 《评价证书》各等级所对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一)甲级:具备承担证书业务范围内各种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其配套工程的能力;
(二)乙级:具备承担证书业务范围内中型以下(含中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能力;
(三)丙级:具备承担证书业务范围内小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能力。
工程规模划分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规模划分表》。
第四章证书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六条 协会对持证单位的设施条件、人员条件、年度业绩、污染治理项目质量等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年检时间为每年发证日期前后1个月,持证单位填写年检表,年检通过后换发新证,未经年检的证书无效。
第十七条 《持有《评价证书》的单位在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主要技术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评价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持有《评价证书》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降低等级或注销《评价证书》等处罚。
(一)转借或者出卖《评价证书》;
(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质量低劣,达不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三)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主要技术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所持《评价证书》规定而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抽查不合格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能力评价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评价费。评价所需的专家评审、证书制作、申请系统开发维护费用由发证单位支出。
第二十条 主办发证事项的工作人员及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评价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取得《评价证书》的单位名单由协会官网统一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